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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发布日期:2020-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1]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设计者是曾联松 [3]  ,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于1949年7月14日至8月15日开始征求国旗图案 [5]  。1949年8月20日,国旗国徽评选委员会共收到了2992幅 [5]  (一说为3012幅 [2]  国旗图案。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通过了以五星红旗为国旗的议案[2]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由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首次升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 [2]  
2020年4月4日,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在此期间,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7] 

 

产生背景

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以摧枯拉朽之势,一举占领了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巢穴――南京,挂在伪总统府上的“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落在了地下。同时,一个象征新中国主权和尊严的标志――国旗,已在党和革命人民的心底开始描绘 [5]  

确立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方案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方案设计(5张)
 
1949年6月15日,全国政协会议筹备会在解放不久的北平正式成立,该会所担负的筹备工作中,就包括制定新中国的国旗这项重要任务,并指定由筹备会的第六小组负责。这个小组的成员有16人,他们是:马叙伦、叶剑英、张澜、郭沫若、陈嘉庚、马寅初、蔡畅、李立三、张奚若、廖承志、田汉、郑振铎、欧阳予倩、翦伯赞、钱三强、沈雁冰 [5] [8]  
1949年7月4日,第六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决定:登报公开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词谱;设立国旗、国徽图案评选委员会和国歌词谱评选委员会。评选工作除由小组成员分别参加外,还聘请了徐悲鸿、梁思成、艾青等专家参加 [5]  [8]  
1949年7月14日至8月15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新华日报》等报刊刊登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征求国旗图案的通知。征求国旗图案的消息迅速地向全国、向海外传开。许多人在工余时间,摊开稿纸,开始了设计工作。他们精心设计、绘制出一幅又一幅各具特色的图案,标上详细的说明,寄到了北京。他们把设计绘制国旗图案作为一件光荣、崇高的事情,以倾注自己对新中国无限热爱的心意 [5]  
1949年8月20日,国旗国徽评选委员会共收到了2992幅 [5]  (一说为3012幅 [2]  国旗图案,郭沫若、陈嘉庚等筹备会成员也提交了他们设计的样稿。这些应征图案在临时选阅室内进行了展示,评选委员会从中精选出38份草图, 并将之汇编入《国旗图案参考资料》,提交给新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曾联松的方案最初并未入选,后来在田汉的主张下才被收为“复字32号”“红地五星旗”,并根据小组讨论的意见去除了类似苏联国旗的锤子镰刀的标志。
曾联松先生的国旗初稿
曾联松先生的国旗初稿(2张)
 
1949年8月中旬,曾联松将设计好的五星红旗图案稿寄给了全国政协筹备会。8月中旬,政协筹备委员会在北京饭店的413号会客室,设立了国旗图案临时选阅室,将所有应征的设计稿集中陈列,请评选委员会成员和专家们选阅。参加选阅的同志,提出评选国旗应注意三点:一是要有中国特征(如地理、民族、历史、文化等);二是要有政权特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三是要以庄严简洁为主。经过初选,应征稿件的设计构思符合上述三点要求的,大约有四类:镰锤交叉并加五角星;嘉禾齿轮并加五角星;以二色或三色横条或竖条组成旗面,于左上角或中央置镰锤或五角星或嘉禾齿轮;旗面为红色或2/3为红色,1/3为白、蓝、黄各色,加红色或黄色五角星。在评选中,著名戏剧家田汉拿起五星红旗图案草稿说:“依我看,这个设计是不错的。”多数人也觉得这个设计美丽大方,而且寓意也好。评选委员会从来稿中精选出38种国旗草图,编成《国旗图案参考资料》提供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 [5]  
1949年9月23日,政协全体会议代表分组讨论了国旗方案,但并未形成定论;会中有代表觉得32号方案中的四颗小五角星提法不妥,认为不应提到资产阶级。毛泽东和大多数代表起初都赞成一颗星一条横杠的4号图案,但张治中后来向毛泽东表达了他的反对意愿,认为一条横杠有分裂国土、分裂革命之嫌,而且容易使人联想到孙悟空的金箍棒。1949年9月23日当晚,彭光涵向周恩来推荐了32号图案,而周对该设计感到满意,并要求彭绘制较大的图样。此外,陈嘉庚也曾向毛泽东和周恩来提出建议,认为政权特征比地理特征更为重要,因此无需坚持使用象征黄河的横杠。两天后,毛泽东在中南海召开了座谈会,说明了他赞成红地五星旗的理由,并在与会代表间取得了共识。
1949年9月25日晚,毛泽东同志召开了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协商座谈会。在这次会上,毛泽东同志拿着五星红旗的图案说:这个图案表现我国革命人大团结。现在要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张)
 
1949年9月26日,经过反复讨论,全国政协一届全体会议国旗、国徽审查组,通过了第323号设计图案(即国旗图案参考资料中第32号草图)为当选图案。在这之前的五星红旗图案,大星中还有镰刀、斧头。决议通过之前,国旗、国徽审查组对这一设计图案作了局部修改,并对国旗图案的意义作了统一说明 [5]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和政协主席团通过的制旗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长方形,红色象征革命,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如似众星拱北辰。旗杆套为白色,以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2]  [5] 
1949年9月29日,《人民日报》上刊发了新国旗的图样和制法说明,提供给社会各界制作使用。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由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首次升起 [6]  

设计要素

旗帜图案

根据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4]  

尺寸规格

根据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4]  

象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 [2]  

使用原则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10]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1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12]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13]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修订 [14]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四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1]
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1]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4]  
  •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墨线图国旗墨线图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4]  
  • 国旗颜色标准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并宣布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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